第(2/3)页 “十九岁,连辩解的机会都没有就死了。” “张阿姨,今天,你儿子会清白的。” 片刻后审判长,敲了一下法槌。 “现在由公诉人宣读再审抗诉书。” 秦知语站了起来。 黑色西装,扣子系到最上面那颗,丹凤眼平视前方。她手里捏着一份红色封皮的文件,A4纸,不算厚,七页。 她没有低头看稿。 “审判长、审判员,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冀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冀刑初字第08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聂远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改判。” 她的语速比平时慢了半拍,每个字咬得干净。 “第一,原审定罪的核心证据——被告人聂远的有罪供述,存在重大合法性疑问。讯问笔录显示,三次讯问均在凌晨进行,单次讯问时长超过十四小时,且全程无律师在场。” “第二,原审判决认定的作案工具为'红色连衣裙',与法医鉴定报告中记载的'蓝色工装'存在根本性矛盾。两份由司法机关出具的官方文件,对同一关键物证的描述截然相反。” 秦知语顿了一下,目光扫过辩方席位。 “第三,原审判决未能提供任何将被告人聂远与犯罪现场直接关联的客观物证。没有DNA,没有指纹,没有毛发,没有体液。” 她转向法庭正上方的大屏幕。 “请审判长准许投影原审核心物证清单。” 审判长点头。 屏幕亮了。一张表格占满了整块液晶屏。 表格左列是证据编号,右列是证据内容。总共九项。 第一项:被告人有罪供述。 第二项:现场勘查笔录。 第三项:法医鉴定报告。 第四项:证人证言(两份)。 第五项至第九项:现场照片、足迹鉴定、绳结痕迹分析、提取物清单、辨认笔录。 秦知语拿起激光笔,红色光点落在表格的最后一列。 “请各位注意,物证清单第五至九项中,没有任何一项包含被告人聂远的生物检材。换句话说——” 她关掉激光笔,声音压下来。 “认定聂远有罪的全部客观基础,就是他自己说的那三份口供。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一件物证能够证明聂远到过案发现场,接触过被害人,或者实施过犯罪行为。” 辩方席位上,高律师的钢笔在纸面上快速划了两行字。 他抬起头,举起右手。 “审判长,辩方有异议。” 审判长看向他:“请讲。” 高律师站了起来,他的声音沉稳,不慌不忙。 “公诉人方才指出原审缺乏生物痕迹证据,辩方不否认这一客观事实。但恳请合议庭注意一个前提——本案发生在一九九四年。” 他翻开面前的材料,抽出一份装订好的文件。 “二十一年前,基层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条件极为有限。DNA鉴定技术在国内的推广应用始于一九九八年,而本案案发于一九九四年。 当时冀州市局不具备DNA提取与比对的技术能力,这是有据可查的历史事实。” 他抬起头看向审判台。 “以今天的技术标准去苛责二十一年前的侦查行为,就等同于拿高铁的速度去要求一辆牛车。物证提取不全,是时代的局限,不是办案的过错。以此倒推原审判决在实体上存在错误,于法无据。” 高律师说完,坐了回去。他合上文件,钢笔搁在桌面上,姿态从容。 陆诚靠在椅背上,没动。 第(2/3)页